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
  對於基層法院,大關個案是個警醒:司法公正不該是輿論推動一下才實現一點。對於最高法院和立法機關來說,細化強姦幼女罪的量刑標準,比起糾正一起個案,更顯迫切和重要。
  12月6日,備受關註的雲南大關縣官員郭玉馳強姦4歲幼女案再審判決,大關法院以強姦罪改判郭有期徒刑8年。此前,郭玉馳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,但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。原判罰經媒體披露後,輿論大嘩,這才有了後來的檢方抗訴和法院再審。
  從5年徒刑到8年徒刑,這3年之差不可謂不大,這不僅糾正了個案判罰的“明顯不當”,也讓我們看到了精英與草根之間的差距之大。至今仍有不少草根網友認為改判強姦幼女者8年仍然畸輕,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堅持認為此案判罰5年其實“合乎規定”。針鋒相對的兩種意見,究竟是基於網絡民意的又一次“多數人暴政”,還是偏離社會正義的又一例“司法專橫”,值得深究。
  量刑是一個專業的司法問題,理當回到現行法。但是,在刑法中找不到具體的量刑標準,而只有一個頗顯寬泛的量刑範圍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,“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,以強姦論,從重處罰。”這意味著,若無其他加重情節,官員強姦幼女的判罰也應在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中“從重處罰”。
  可惜,刑法沒有進一步說明該如何“從重”,所以才有了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的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(試行)》。該“意見”規定,“強姦婦女、姦淫幼女一人一次的,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。”令公眾不解的是,最高法院為何要將“強姦婦女”和“姦淫幼女”混同在一起,給予同樣的量刑起點。如此一來,刑法有關強姦幼女“從重處罰”已事實上被架空。
  正因為有具體的司法解釋依據,各地法院對強姦幼女罪的判罰偏離民眾朴素正義的情況時有發生。所不同的只是,一些個案因為機緣巧合被輿論聚焦,從而獲得了糾正量刑“明顯不當”的機會,更多的同類案件則淹沒在司法的海洋里。
  今年10月24日,這一問題的解決有了新進展。當天,最高法院、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、司法部發佈了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,強調要嚴懲性侵幼女等行為。“意見”第25條就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、猥褻犯罪的”,明確“應當從重處罰”,且“更要依法從嚴懲處”。遺憾的是,“意見”仍未進一步規範如何“依法從嚴”。未來這類案件的判罰註定還會引發輿情斷裂。
  包括量刑公正在內的司法公正,是司法的價值指向。對於基層法院,大關個案是個警醒:司法公正不該是輿論推動一下才實現一點。對於最高法院和立法機關來說,細化強姦幼女罪的量刑標準,比起糾正一起個案,更顯迫切和重要。
  相關報道見今天24版  (原標題:官員姦幼案改判的未竟之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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